40名医护被裁通报 无故被裁员怎么维权?

2020-05-09 10:29:29

【40名医护被裁通报】5月7日,“咸阳发布”公众号公布了咸阳市妇幼保健院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日前,由咸阳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牵头调查市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劳动纠纷。经查,市妇幼保健院人员调整工作程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咸阳市责成市妇幼保健院对聘用人员调整决定予以撤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美玲予以免职。

据此前报道,4月底,在陕西省咸阳市妇幼保健院,有40多名医护人员被医院以“人才优化”的名义裁掉。事件发酵后,5月3日上午,咸阳市妇幼保健院多名被裁医护人员陆续接到咸阳市卫健委人事科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让他们到咸阳市妇幼保健院接受调查组谈话。

其中一位被约谈护士罗清(化名)告诉记者,谈话结果“出乎意料”。与她进行谈话的,是两位卫建委调查组工作人员,采取一问一答形式。谈完以后,医院人事科打电话通知四十位医护人员回去上班。

无故被裁员怎么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为经济性裁员的,按照您所述的N+1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的应为违法解除,您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若您所在单位属于经济性裁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若您所在单位依法履行了正常程序,那么单位就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是与您单方协商解除,协商不一致而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时,您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用人单位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定哪些人不可以被裁员?

【六种范围人员不能被裁减】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四类情况,本次的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六类。

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增加的两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除了以上两类之外,其余四种情况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烈士遗属与退役士兵优先留用】

1994年的规定中,并未对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有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分别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的基础上,此次的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优先留用范围。

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企业裁员后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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