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刘表示,虽然小伟提供的票据显示他在商铺的购买价格是3.65万,但该双球鞋的出厂价格为1880元,出厂时间是2010年,小伟购买时价格虚高是因市场炒“鞋”导致;自己对于球鞋受损的事实无异议,愿意修复鞋面,按出厂价格1880元进行赔偿,并另行适当补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球鞋的价值不能仅根据出厂价进行认定,其实际价值应包含升值空间价值,且升值空间占据了主要部分。 被告大刘将球鞋洗破后,自行修理并更换非原装鞋面,导致球鞋价值基本全损。结合球鞋的折旧率、实际使用时间、鞋子残值等因素,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认定球鞋购买价格的60%即2.19万元作为原告损失,并判令大刘限期支付该款。
“该案审理的关键及难点在于对原告实际损失的认定,因此保管好相关购物发票、收据等材料很重要。作为服务提供者,也需要在交易之初对相关物品的特性进行确认,并根据其特性提供相应服务。”审理该案的相关法官告诉澎湃新闻。